为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江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66号)、《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开实心砖瓦粘土矿的通知》(丰府办发[2007]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在全市范围内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告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三、特殊建筑工程确需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各有关单位应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要求纳入立项、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审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五、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实心粘土砖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农村自建房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各乡镇(街道)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生产的,由工信委、地矿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生产设施。
(三)在禁止经营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没收其所有经营的实心粘土砖产品。
违反环保、土地、规划、矿产、林业、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殴打国家工作人员、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通告的监督和检查,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价格监管。
2017年7月14日